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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表时间:2025-04-20 17:37:38 来源:新闻中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水政监督检查人能查封、扣押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水行政主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但是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做出详细的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能够应用下列方式:(一)组织并且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二)组织并且开展特定领域、区域行政执法监督;(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四)组织并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五)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做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六)组织并且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社会评价;(七)对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进行核查督办;(八)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九)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能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根据工作需要,能委托第三方组织并且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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