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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普遍的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25-04-11 05:32:35 来源:新闻中心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未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作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求。因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不需包含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的验收材料仍需在其官网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水土保持监测季度、年报中需附三色评价结果,其中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本季度的产生的土壤流失量,还是要计算累积的土壤流失量?

  《水利部关于逐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三色”评价赋分表中的“水土流失状况”中所说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季报所对应时段内产生的土壤流失量。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4.建设期间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投产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监测工作怎么执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做分析评价,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要求监测内容为“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等”,请问文件与规范的不同应如何理解?方案编制时应怎么样做选用?

  一、《关于逐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测内容已涵盖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5.0.1条规定的监测内容中,文件中对这部分内容做了强调,两者并无矛盾。

  二、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监测内容应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的要求。